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交行决字[ 2015]第419900-2900002761号 当事人:张凯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北弓庄村317号 机动车驾驶证号: 410108198805260096 档案编号: 410101093109 准驾车型: C1 发证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豫AG1N62 类型: 小型轿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5年2月18日23时45分,在连霍高速543公里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张凯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在60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签名: 备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2015年05月15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
第二份:送达被处罚人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