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高公交决字[ 2017]第419900-2900003332号 当事人:刘彦宾 地址:河南省辉县市南村镇村东村 职业:其他 政治面貌:群众 机动车驾驶证号: 410782197701294736 档案编号:410700108965 准驾车型: A2 发证机关: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豫G62060 类型: 重型半挂牵引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6年4月20日13时50分,在连霍高速666公里5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004)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刘彦彬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在60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 2017年03月22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
第二份:送达被处罚人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