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交行决字[ 2015]第419900-2900002724号 当事人:杨长兵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与琼州道交口 机动车驾驶证号:410726196403242414 档案编号: 120003766945 准驾车型: C1 发证机关: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车辆牌号: 豫A218SP 类型: 小型面包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5年3月16日0时57分,在京港澳高速6390公里处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05,6032)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杨长兵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后害人的陈述、鉴定、检测结论、书证等证据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在60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签名: 备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2015年4月1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
第二份:送达被处罚人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