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交行决字[ 2015]第419900-2900002654号 当事人:李金高 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于寨镇迎新行政村后冢孜183号 机动车驾驶证号:342122196705108910 档案编号: 341200499239 准驾车型: B2 发证机关: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皖K38790 类型: 重型半挂牵引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3年5月10日7时10分,在京港澳高速607公里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004)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金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签名: 备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2015年2月12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
第二份:送达被处罚人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