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交行决字[ 2012]第419900-2900002024号 当事人:栗小伟 地址: 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南后街2号院13号 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 410423196812080035 档案编号: 410400700673 发证机关: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豫D3736 类型: 大型汽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0年12月11日1时25分,在京港澳高速547公里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004)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栗小伟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在60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签名: 备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2012年11月27日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0分
第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
注: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