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
姚雷 :
你因于 2010 年 12 月 11 日 驾驶皖K28623号重型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47Km处,因疲劳驾驶,致使方向失控,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刮擦后倾翻,车上货物翻倒在西半幅路面上,之后,河南省鲁山县的栗小伟驾驶豫D3736警号中型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皖K28623号车的货物翻倒地点附近时,在躲避路面上的货物时,与道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豫D3736警号车上的乘车人四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及路产、货物均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有 你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检验报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
作为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 款之规定,拟对你作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三 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单位地址: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6号 高速交警鹤壁大队 。联系方式 0392—3316110、 3392052 ),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 高速交警鹤壁大队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告知单位: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鹤壁大队
告知人: 张国宪、张 莉
20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