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
丁彦良 :
你因于 2010年 2月 10日2时30分许驾驶豫R52A72号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712公里加500米东半幅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一 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三 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单位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郑州机场大队 。联系方式 0371-68510110 ),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郑州机场大队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告知单位: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郑州机场大队
告知人: 陈承坤 朱丽
2012年9 月19日
驾驶证号码 41132819840920003X